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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教发[2006] 号
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局直各校:
为强强县体校建设和管理,促进基层学校训练工作,调动广大体育教师、教练员、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将《关于加强县体校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林甸县教育局
林甸县文化体育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体育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 送: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县人大科教办、县政协科
教文卫委,主管县长。
共印30份
林甸县教育局 文化体育局
关于加强县体校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促进体校全面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训练水平,强化学校在业余训练工作中的基础作用,调动教练员、体育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鼓励运动员参加训练,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办学
第一条 体校要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政策。由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共同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文化教育和队员培养、输送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的业余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上级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质的体育后备人才,以及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骨干。
第三条 体校要根据我县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重点开设拳击、射击、举重项目,带动田径等项目,要不断完善与办学规模、项目设置相适应的场所、器材设施。形成食、宿、训、学一条龙服务的优良环境。
第四条 体校要从实际出发,采取自办,与中小学、社会团体联办等形式,对各类运动员实行多级培养。一般性的训练活动由基层学校负责完成,专业专项训练由体校负责完成。
二、关于招生
第五条 体校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体校要定期下到学校按需选材,指导学校业余训练工作,中小学校长、班主任、体育教师要强化培养和输送意识,积极配合体校完成招生计划任务。
第六条 招生时,体校和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品德、学习和专业特长情况进行初选,并对初选合格者进行体检和体育测试,确保招收学生的质量。教练员也可本着对事业负责的精神直接确定有培养前途的队员入队训练,录取名单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体校有权将违反学校规定和不适宜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调整回原输送学校。调出的学生不再享受体校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关于运动员
第八条 实行注册管理制度。进入体校的运动员要及时办理注册、认定手续,学籍保留在原输送学校,
升学和运动成绩记入原输送学校。
第九条 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运动员入队半年后,根据竞赛成绩和平时训练综合测评情况,由教练员、体校主管签署意见,上报文体局审核,确定为3个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实行奖励制度。凡体校正式注册的专项运动员,享受就近上学、二免一补、中考照顾加分、食宿补助等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每年教育局对全县各中小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基点校体育训练和生源输送工作进行检查评比。要确定一定数量的体育先进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关于教练员
第十二条 教练员要以对体校和运动员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工作,科学训练,爱惜人才,对所招收队员担负起训练以及与训练有关的思想教育和生活学习管理工作。有责任加强运动队内部和队员之间的团结,调动训练热情。
第十三条 教练员要做好训练计划并严格执行,做好训练情况检测,不断提高业余训练水平。
第十四条 教练员实行聘任制,身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体校可以聘请学校、社会有资质的人员任兼职教练员。
第十五条 教练员工资实行以岗定薪,由底薪+训练补助+奖金构成。
五、关于训练和竞赛
第十六条 体校应当贯彻“选好苗,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认真抓好选材、育苗、启蒙和基础训练工作。
第十七条 体校要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青少年儿童教学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任务要求,进行科学系统训练。
第十八条 体校应当根据学生文化教学、体育训练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生的训练时间。
第十九条 体校学生可以代表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参赛经费采取由教育局统一划拨,体校补差的办法解决。
六、关于奖励
第二十条 向县体校每输送一名运动员,经过体
校正式注册后,奖励学校和体育教师100元。
第二十一条 参加省级以上正规竞赛,对进入前6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分别奖励50—100元,教练员累不超过500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市级以上正规比赛取得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奖励教练员200元,个人项目取得第一名的奖励运动员50元。
第二十三条 体校正式注册,训练成绩突出的运动员,报考县级高中时,文化课和体育术科照顾录取条件为:市赛前三名为三等,文化课加10分,体育术科加5分。市赛第一名或省赛前六名为二等,文化课加20分,体育术科加7分。省赛前三名或全国赛前八名为一等,文化课加30分,体育术科加10分。
第二十四条 通过综合测评,对平时训练刻苦的运动员,每人每月发放30—50元的食宿补助费。对家庭贫困的优秀运动员给予每人每月减免50元食宿费
的照顾。
七、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只限县体校开展的拳
击、射击、举重项目,奖励经费划拨。
第二十六条 本奖励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奖励办法自2006年4月1日执行。
《林甸县中小学体育训练、竞赛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